买1台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管理费用”?很多会计做错账
案例
2019年11月1日,购入一台办公设备(会计上按照5年折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60万元,进项税额为57.6万元,2019年度利润假设400万元。
正确的处理
1. 2019年11月,设备入账
借:固定资产 3600000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 576000
贷:银行存款 4176000
2. 2019年12月,计提会计折旧额
2019年12月计提会计折旧额=3600000/5/12=60000元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60000
贷:累计折旧 60000
3. 2019年12月,计算当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本年累计利润总额=4000000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3600000-60000=3540000元
实际利润额=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4000000-3540000=460000元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460000*25%=115000
错误的处理一
2019年11月,设备入账:
借:管理费用-设备 3600000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 576000
贷:银行存款 4176000
错误的处理二
1. 2019年11月,设备入账:
借:固定资产 3600000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 576000
贷:银行存款 4176000
2. 2019年12月,计提会计折旧额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3600000
贷:累计折旧 3600000
特别提醒
1、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概念,不是会计处理上的概念,二者别混为一谈。
2、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
3、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来实现扣除,不是通过财务处理实现扣除的。
参考一
财税〔2018〕54号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